在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一游艺场所被警告
☞延伸阅读
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虞)文综罚字〔2025]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一族游乐园服务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3-1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虞)文综罚字[2025〕2号案件名称:游艺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当事人:绍兴*一族游乐园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胜
主要违法事实:游艺娱乐场所在规定的禁止营业时间内营业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警告,自决定书下发之日行,绍兴市上虞区文化广电旅游局 2025年3月17日
畅说108综合整理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