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上虞这3家公司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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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上虞宝*德汽车有限公司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虞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04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上虞宝*德汽车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3-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绍兴上虞宝*德汽车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绍兴东*装饰有限公司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虞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03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东*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陈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3-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绍兴东*装饰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1日在浙江省上虞区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绍兴上虞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案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绍虞人社罚决字[2025]第000005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绍兴上虞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执法部门:绍兴市上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5-03-08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绍兴上虞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3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曹娥街道实施了企业未按时足额支付工资或克扣工资的行为,违反了《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畅说108综合整理
来源:浙江政务服务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