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菜cai0

contentAndroid浙江

楼主

多人被罚!未按规定扔垃圾,上虞这些人被曝光!

本帖已获热议奖!评论人数越多越有可能获奖,详情请戳 >>>


倒垃圾都胆战心惊,怎么还有罚500的


延伸阅读 

部分行政处罚公告如下

1、卢某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虞盖罚决字〔2024〕第000062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卢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8-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卢某某于2024年8月1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实施了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2、王某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虞盖罚决字〔2024〕第00006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王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人民政府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8-14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王某某于2024年8月12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盖北镇实施了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元整(¥2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3、叶某某随意倾倒生活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虞越罚决字[2024〕第00011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叶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办事处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8-27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叶某某于2024年8月5日在绍兴市上虞区小越街道越东路实施了随意倾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4、张某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虞梁罚决字〔2024〕第000131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张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办事处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张某某于2024年8月27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城南中医院附近实施了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行方式履行。


5、胡某某乱倒生活垃圾案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绍虞梁罚决字〔2024〕第000130号

被处罚单位(被处罚人):胡某某

执法部门: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办事处

作出行政处罚的日期:2024-09-05

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或摘要):

当事人胡某某于2024年8月26日在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梁湖街道皂李湖村附近实施了乱倒生活垃圾的行为,讳反了《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10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采取措施引导单位和个人使用可循环、易回收、可降解的产品,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促进资源节约和循环利用。


第二十七条 

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是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到对应的收集容器,不得随意抛洒、倾倒、堆放或者焚烧。


第三十二条 

城镇生活垃圾,由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收集、运输。从事城镇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

农村生活垃圾由村民委员会负责组织收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运输。

来源:浙江省生活垃圾管理条例

浏览量:4051 [删除]
6 分享到
版块热帖
    分享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