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户在地头焚烧杂草落叶,好制取点草木灰作有机肥,被罚款500元,依据是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
☞延伸阅读
2024年8月25日9时10分,执法人员经巡查中发现王某在绍兴市上虞区丁宅乡双桥村大石埠附近实施了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于2024年8月29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25日9时10分,在绍兴市上虞区丁宅乡双桥村大石埠附近露天焚烧产生烟尘污染物质。焚烧的物质为落叶、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造成了大气污染被巡查执法人员查获。
执法人员依法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事后,当事人积极配合,深刻认识错误,及时改正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划定区域,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焚烧秸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浓烟和有害气体,不仅对周围的空气质量和环境造成明显影响,容易引发火灾,还会危害身体健康。在此呼吁广大农民朋友,杜绝秸秆、落叶焚烧等违法行为,要深刻吸取此次案例的教训,做到以案为鉴,警钟长鸣,切实履行环境保护义务,坚决抵制露天焚烧行为,共建共享优美生态环境!
来源:仙果丁宅